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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5-06 11:30:00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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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二:協調做好戶籍管理工作,嚴把入戶關。
其中,各地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嚴格規范戶口遷移辦理程序,加強跨省戶口遷移監管,嚴格核查戶口遷移事由是否正當合理;對其中擬投靠非直系親屬落戶、遷入高中階段學校集體戶以及未滿18周歲人員單獨遷移等情況,擬遷入地教育部門要與遷出地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核實工作,以防止“高考移民”違規落戶問題的發生。對不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入戶;已經落戶的,凡查實以高中轉學或以高考為目的弄虛作假遷入我省的,一律予以清退;戶口已經遷往高校的,要協調本地公安機關通知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其弄虛作假取得的戶口。
同時,加強考試管理,規范考試招生秩序。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進行高考報名資格審查,對在校學生參加高考的報名資格、各學年的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戶口跨省遷移的考生,要重點核查證明材料、家長從業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和印章的真偽。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要取消考生報名資格,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通知》要求三:5月10日前全面排查外省轉入學生。各地要成立“高考移民”專項行動工作組,開展治理“高考移民”專項行動。
其中,高中階段學校出現為學生非正常遷移學籍、空掛學籍、偽造學籍、出具虛假就讀證明、進行虛假跨省合作辦學或虛假一年制中職招生等行為的,對公辦學校,要對直接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并對學校主要責任人或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對民辦學校,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學校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并可視情節核減下一年度招生計劃;涉及非法頒發學歷證書,學籍管理混亂、存在嚴重造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學校相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辦學許可。
最后廣東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高考移民”通過不正當手段擠占了考生正常的高校入學機會,嚴重影響了我省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普通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損害了廣大考生的利益,引起了群眾的不滿。
各地要將從外省轉入我省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學生轉學條件做一次全面排查,重點排查其學籍、戶籍轉入是否合法合規,要重點發現和糾正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現象,對違規招收的“在冊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的學生,要及時清退。